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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华W66利来国际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 

章 程 

(2023 年 10 月修改) 

第一章 总 则 

第一条 为维护公司、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,根据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 称《证券法》)和其他有关规定,制订本章程。 

第二条 公司系依照《公司法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 司”)。 

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10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(2001) 109 号文批准,在原浙江德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;并在浙江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,取得营业执照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3300006095805007。 ;

第三条 公司于 2005 年 3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,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,200 万股。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4,200 万股,于 2005 年 5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。 

第四条 公司注册名称: 

中文为:德华W66利来国际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 

英文为:Dehua TB New Decoration Material Co., Ltd.. 

第五条 公司住所:浙江省德清县洛舍镇工业区  

邮政编码:313218 

第六条 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9,146,372.00 元。 

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,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,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,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 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。 

第七条 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。 

第八条 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九条 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,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,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。 

第十条 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,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、公司与股东、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,对公司、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。依据本章程,股东可以起诉股东,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、监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,股东可以起诉公司,公司可以起诉股东、 董事、监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。 

第十一条 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、董事会秘书、财务总监。 

第十二条 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共产党组织、开展党的活动。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 

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 

第十三条 公司的经营宗旨:质量第一、用户至上、以人为本、效率优先。 

第十四条 经依法登记,公司的经营范围:油漆、辅助材料的批发无储存经营(凭许 可证经营),木制品检测(凭许可证经营),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(仅 限互联网信息服务)(凭许可证经营),人造板、装饰贴面板、木质地板(限分支机构 生产)、其它木制品及化工产品(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)的生产、销售,木门、 衣柜厨具、木制家具的销售,速生木种植,原木的加工和销售,经营进出口业务,质量 技术咨询服务,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,家居用品设计,会展服务,市场营销策划, 品牌管理服务,装饰材料的制造与销售(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)。 

第三章 股 份 

第一节 股份发行 

第十五条 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。 

第十六条 公司股份的发行,实行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。

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,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;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,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。 

第十七条 公司发行的股票,以人民币标明面值,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。 

第十八条 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;

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,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;

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的前款规定。 

第十九条 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、认购的股份数、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: 

第二十条 公司股份总数为 839,146,372 股,公司的股本结构为:普通股为 839,146,372 股,没有其他种类股。 

第二十一条 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(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)不以赠与、垫资、担保、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,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。 

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

第二十二条 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,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,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: 

(一)公开发行股份; 

(二)非公开发行股份; 

(三)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; 

(四)以公积金转增股本;

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。 

第二十三条 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,应当按照《公司法》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。 

第二十四条 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。但是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 

(一)减少公司注册资本; 

(二)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; 

(三)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; 

(四)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决议持异议,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; 

(五)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; 

(六)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。 

第二十五条 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,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: 

(一)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; 

(二)要约方式; 

(三)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。 

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(三)项、第(五)项、第(六)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,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。 

第二十六条 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,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;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(三)项、第(五)项、第(六)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,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。

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,属于第(一)项情形的,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;属于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情形的,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;属于第(三)项、第(五)项、第(六)项情形的,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,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。 

第三节 股份转让 

第二十七条 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。 

第二十八条 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。 

第二十九条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,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,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。

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,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%;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。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,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。

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,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, 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: 

(一)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;

(二)离职后半年内,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; 

(三)《公司法》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。 

第三十条 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持有本公司股份 5%以上的股东,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,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,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,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。但是,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%以上股份的,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。

前款所称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,包括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。

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,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。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,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。

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,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。 

详见:

W66利来国际:公司章程_2023年10月.pdf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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